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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產物 安達產險扶氣滿堂2.0+保險專案
保費 最低 $ 1,456 立即投保
產品特色:
輕鬆享有一整年高額意外身故失能保障 加強失能補助減輕家人生活負擔 意外傷害醫療保障補助非健保給付項目 針對個別風險因子收費好合理

商品簡介

投保須知

2025.10.27 版(non-TA)

  1. 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2.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二)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內各項詢問事項,都需要詳實說明或填寫清楚,不得有遺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予以退還。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特別留意以免遭受損失。

  3. 除外責任

    說明:

    (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二)此外,在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4. 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於交付保險單及條款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您投保的內容,及維護您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5. 本商品經本分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分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6. 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一)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自要保書約定日起生效,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二)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7.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說明:

    (一)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二)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8.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投保時請貴客戶詳閱本分公司官網(https://www.chubb.com/tw-zh/)及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ns-info.ib.gov.tw/customer/announceinfo.aspx)所揭露之本保險商品保單條款。請務必詳細閱讀以確保本身之權益,若貴客戶未能取得本保險商品保單條款時,請務必聯繫本分公司。

  9. 本保險商品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請求之範圍,限於依保險法第六條設立之財產保險業及外國財產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分支機構銷售之保險契約。

  10.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管道

    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之保險契約發生爭議,可以向本分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339899)、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11. 本分公司依美國、聯合國、歐盟及中華民國等經濟制裁相關法令規定,就被保險人前往伊朗、敘利亞、古巴、北韓、北蘇丹、克里米亞、委內瑞拉、緬甸、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之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DNR)地區、盧甘斯克人民共和國(LNR)地區,或其他受制裁國家/地區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分公司不予承保。前述經濟制裁之國家或地區,應依各國政府、國際組織或主管機關於其官方網站或公告所公布之最新名單為準。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 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產品風險。
  2.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為49%;如要詳細了 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分公司業務員、服 務據點(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8號10樓 、免付費服務暨申訴專線電話: 0800-339-899)或網站,以保障您的權益。
  3. 欲查閱本分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至本 分公司網站或來電0800-608-989索取。
  4. 本保險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本保險非存款商品 ,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5.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6. 本商品內容、費率、保險給付(相關條件、年 齡、金額等資格)與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單條款規定為準,本簡介之內容僅供參考, 本分公司保留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7. 本商品投保年齡為15足歲至65歲。
  8.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 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 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條款與規定

  1.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每次保險期間屆滿前,經美商安達產物同意續保,得續保一年,最高續保年齡75歲(保險年齡)。
  2. 職業類別:1-4類
  3.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留續保與否及調整專案續保年齡之權利。

售後服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110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8號10樓
+886 02-87581800
www.chubb.com/tw

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818-918

傳真專線
(北) 0800-586-100
(中) 0800-888-206
(南) 0800-888-276

行動投保作業應揭露資訊內容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茲聲明及確認同意下列事項:

  1. 本人同意藉由貴公司業務員所提供之含有觸控書寫功能之平板電腦、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以下簡稱行動裝置)輸入要保資料,以電子文書方式向貴公司投保保險契約,並同意本人、本人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於行動裝置上之簽名,可取代本人於紙本要保文件上簽名。
  2. 本人已審閱並充分瞭解本件保險契約之電子要保書及貴公司業務員所提供之保險契約條款、投保人須知暨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聲明書、顧客投保權益確認書等相關內容,且已確認投保事項及據實告知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個人資料、健康告知事項及其他告知內容,如有告知不實之情事,貴公司得依法解除保險契約。
  3. 本人同意貴公司得將本人上述要保資料用於線上行動投保服務,但貴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非經本人同意,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人,並應確保電子訊息/簡訊安全。
  4. 本人瞭解於行動裝置上簽署上述電子要保書之效力,等同於紙本要保書,並聲明及確認上述電子要保書之電子簽名與本行動投保聲明暨確認同意書之簽名,均為本人親簽。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財產保險(093)、人身保險(001)、行銷(040)、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消費者保護(091)、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48)、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姓名;(二)身分證統一編號;(三)聯絡方式;(四)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而為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1.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或另經 台端書面同意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總公司、本公司所屬安達集團之母公司及海外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您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透過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投保者)、與本公司合作辦理銀行保險業務之銀行、與本公司依法辦理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之機構、台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本公司依法辦理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機構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本公司之總公司或母公司之監理或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總公司、母公司或海外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所使用之服務供應商、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3.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國內及國外)。
  4.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客服專線(0800-339-899)通知本公司。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七、本公司依法令或配合安達集團相關政策及為強化個人資料管理及保護,將可能隨時修訂本告知事項,台端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此告知事項,並同意本公司於本告知事項修訂後,得以官網(https://www.chubb.com/tw-zh/ )公告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包括但不限於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供 台端詳閱)。

八、如台端與本公司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訂定或約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之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事項及其後本公司修訂之版本為準。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chubb.com/tw-zh/ ),內容若有更動,請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客服專線(0800-339-899)。

2023.02版